|
来自: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:2023/11/14 |
|
|
|
1. 所用检测标准必须全部在CMA资质认定的能力附件范围内; 2. 所用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(如检测标准在CMA能力附件内,但是标准已经作废,则不可以使用CMA标识,新标准必须等到扩项完成,能力附件更新后,方可在报告上使用CMA标识); 3. 如需做判定,判定标准也必须在CMA能力附件内(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、限值标准除外); 4. 必须出具中文报告或者中英文对照报告(纯英文报告不可使用CMA标识) ; 5. 如果存在部分分包项目,自己做的项目要满足以上1-4的要求,分包项目必须分包给有CMA资质且有能力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,需在报告中备注分包机构的名称和证书编号,方可使用CMA标识(注:不可以100%分包); 另外: 客户提供的判定方法(非标准判定方法),报告不可使用CMA标识,除非实验室将此判定方法转换为“实验室方法”并申请CMA扩项,更新CMA能力附件后方可使用。 |
|
|
|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